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通过培养单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等原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在学校上报拟录取库前(每年5月前)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根据国家或高校各类计划的周期设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在入校后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为3-6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研究生)学制5年,学习年限4-6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 工商管理硕士(MBA),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为2-5年。 上述学习年限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业预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必修环节成绩按照通过、不通过记载。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成绩达70分及以上、非学位课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若有补修课程的,必须参加补修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如课程停开,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可指定研究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课程。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已合格,一般不允许重修;如确实需要重修的,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实际分数登记,并在其成绩册上标注重修。 第十四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研究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学习的,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未按要求缺交任课老师布置的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随下一年级重修。若所交作业经查确认为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办理手续申请缓考,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批后方能缓考。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需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凡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在其成绩册注明违规或作弊,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在某课程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申请以创新创业成果替代某门非学位课程成绩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论证评定,按评定的成绩计入相应的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在外校进行课程学习。开课单位的层次不低于我校。其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个人培养计划的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的三分之一。在外校修课费用自理,课程修完后,须将加盖外校主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参加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等学校项目在外校学习的,其在外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可以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外校无开设的,该课程必须在本校修读并考核。 研究生应按外校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经修读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其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成绩时间未超过3年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免修免考该课程,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硕士研究生对培养计划中的外国语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条件见学校相关文件。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于第一学期开学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成绩证明材料进行申请,培养单位审核无误后提交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公布后,研究生应及时查询。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3周内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开题结束后组织开展中期考核,按培养方案对研究生开题情况及其他综合表现进行考核。未通过开题答辩的予以学业预警。研究生第三学年未通过开题的,中期考核视为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第四学年末、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年末(MBA在第二学年末)组织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及结题答辩进行综合审核,未完成实践环节或未通过结题答辩的,予以学业预警。研究生最后学习年限结束前3个月(当年3月份)未通过结题答辩或实践环节未完成的,结题考核视为不通过。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转导师、转层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且导师、培养单位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学校认可,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位类型、类别转专业的; (三)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定向就业、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经原导师、更换后导师同意,且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在原导师不同意的情况下,研究生所属学院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同意更换导师的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一年后,且在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前两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经导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批准,可以转为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转回原硕士研究生录取学科,按原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学习时间从原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起算,必须在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直博研究生转到对应硕士学科,按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学习时间从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时间起算,必须在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通过结题考核,进入博士学位申请程序后,对只达到博士毕业水平而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毕业和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就读期间因出国留学、访学(含调研)、求职、参加学术会议、实习、病假以及事假等离开学校超过24小时以上的外出事宜需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外出请假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私因病申请外出的,单次申请时长不超过7天,一学期内申请外出时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课题研究需要到项目合作单位或联合培养单位长期外出的或因培养方案要求留学、访学申请外出的,可申请1个月至1年内的外出假,其他情况外出请假每学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外出期间若改变行程或遇到突发意外,应及时向导师、所在单位辅导员或分管领导汇报。外出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返程,向导师、所在单位销假。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研究生还应遵循《广西大学出国(境)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因私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以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下文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学满一学年及以上因故退学的,或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未能通过学分审核、或中期考核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只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通过中期考核,基本完成论文研究但未通过结题考核,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中期考核及结题考核,完成论文送审,评审结果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通过毕业答辩的,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原则上,研究生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同步进行,特殊情形也可单独申请。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学分审核、中期考核及结题考核的,可按照学位审核要求申请学位,通过学位审核、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申请学位条件,可按照学位审核要求申请学位,通过学位审核、做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历、学位电子信息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研〔2019〕39号)、《广西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西大研〔2019〕6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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