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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04-2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学风,维护学校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和科技部等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科学研究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不弄虚作假,不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一节  基本规范

第七条  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第八条  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并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按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规范引用。要如实填写个人的学术情况,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

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规范引用他人的工作成果和观点。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创性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原则。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所有引用必须按照学术论著所发表的刊物(书籍)规范标注。

第十四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不能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和统计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允许引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第十五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捏造、篡改引文数据和结论或歪曲引文的观点等。

第四节  作品发表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定义的作品包括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著作、图书、专利、技术成果以及其他学术成果(音像、绘画、雕塑、设计等)。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一)未参与作品工作,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作品里署名,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未参与作品工作的他人名字。

(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作品,应按照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次序,或根据学科署名惯例和作者约定署名;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作品负责。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时,作者应正确标识其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八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编者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出版权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十九条  发表作品时,作者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条  作品的语言应符合文字使用规范;在技术表达方面,应符合国家、国际和行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同一稿件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另有约定除外,但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禁止在非法报刊上发表作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作品或代他人写作品;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或出版商同意接受或发表作品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节  学术成果、凭证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变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呈报、归档科研成果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  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论)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单位和个人排序署名。

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条  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术评价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回避和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制度。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实事求是。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评价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第三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各种学术活动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不得有意误导他人对被评价成果的意见。

第七节  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十四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三十五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不得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被批评者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三十六条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四章  处分方式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校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分方式:

(一)学术处分。学术处分包括: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撤销或建议撤销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销相关成果。

(二)行政处分(处理)。违反本学术道德规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行政开除。

(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受到的连带处分。

以上三种处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离广西大学的教职员工,经发现其在我校工作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除执行相应的学术处分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其现所在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一经发现,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条  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分别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部(处)依本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处理,撤销其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对于校外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荣誉,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通报颁发奖励和荣誉的单位,并建议撤销或收回所获的相关荣誉、奖励。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指导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指导教师疏忽造成的,予以指导教师诫免谈话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指导教师有意指使造成的,参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指导教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考核录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规范责成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被检举者,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六)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实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学校尊重实名举报人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对于不愿意公开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学校严格保密,维护举报人权益,对于泄密人员要严肃处理。

(七)反对以学术批评和举报为名,蓄意抵毁他人学术声誉和学术形象。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本规范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机构,下设理工、生农、社科和申诉复议等4个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为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基层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调查适用于本规范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行为做出鉴定。

(三)接受有关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实名举报和投诉材料。

(四)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视情节轻重,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需要进行学术处理的(学位论文除外),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需要进行行政处分和连带处分的广西大学的教职员工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本科生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其它类别的学生由学校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其他

(一)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和认证。

(二)对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由职改办牵头、科技处(社科处)协助组织对学术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和认证。

(三)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必须配合调查组的取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材料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并将调查结果交由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的决定。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工作委员会责成相关学术分委员会展开调查、取证,形成鉴定结论,并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可适当延长)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委员会提交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三)工作委员会对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核实,必要时再次调查取证。在听取当事人或责任人陈述或申辩的基础上(必要时请举报人出席),工作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可适当延长),做出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四)工作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持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诉复议工作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涉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可适当延长),重新形成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

(五)重大事项或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则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以票决制形式形成鉴定结论和建议处理报告。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学校认定的最终结论。学术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报送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学术处分、行政处分及连带处分的事实依据。

(六)学校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七)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学校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参与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相关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大科字〔2009〕35号)终止执行。对在本规范颁布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适用本规范。